2006年7月26日,薛某驾驶自家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大高速公路段时,撞在隔离带上,致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刘某受伤(后认定为残疾)。经公安局交通警察队认定,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认为薛应该为其负伤承担责任,但薛认为是搭乘,自己是白帮忙,谈不上赔偿。于是“顺风车”搭出了官司。(11月30日哈尔滨日报)
“搭顺风车”在生活中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搭车或是“拼车”的好处显而易见的,既降低出行成本,为自己带来了方便,又有利于节能,还有效地缓解城市交通的压力。就是这样利国利民的好事,为何频遇“尴尬”?
“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就是助人为乐。关于“好意同乘”的法律概念,在这里姑且不论。单就助人为乐一点上,就值得提倡。善良风俗原则,是我国民法理论中的重要原则,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法律所倡导和保护。
应当看到,助人为乐者出于好心的同时,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但这并不表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而作为搭乘者,一旦出了事情,不能事不关己,推卸责任,良好的社会秩序与人性道德需要每一个人去营造,人与人之间的信赖与关怀更需大家去维护。社会的和谐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理解、包容、诚信、友爱基础上的。
事实上,对于“顺风车”这个新生事物,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首先,社会上应持宽容的态度。同时,为了避免鱼目混珠,给那些以赢利为目的的“黑车”以借口,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法规加以完善。
随着私家车的增加和城市交通的日益拥挤“搭顺风车”现象还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作为驾驶者,当外人同乘你的爱车时,你一定三思而后“行”同时,我也提醒搭车者,要仔细看清驾驶者有无酒后驾车,是否能够熟练驾车,莫要搭错车,而误了卿卿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