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辑将不计算在合约专辑里(夏以哲认为,这个苏琳应该没有独自作词作曲而且会那么受欢迎的实力,要知道仅仅在港台这两个地区一个月30万张cd唱片的销售量,在娱乐界歌坛长期不景气的环境下,相当于最顶级当红歌星的水平了,因此不可能达到要求,那这个条约也就不存在了)。最后关于苏琳个人官方网站的那条,夏以哲看了一遍就同意了,一方面是因为夏以哲没有意识到这里面所包含的价值,另一方面是因为天极公司本身现在还没有正式的网站,只有一个小网页,更别提为旗下的艺人做专属官方网站了。
经过一下午的商谈,双方达成以下的合约,天极公司的总经理夏以哲、歌手苏琳、苏琳的经纪人江枫都在这份合约上签了字:
1、天极公司为苏琳的签约唱片公司及经纪公司,苏琳为天极公司的签约歌手,在合约期限内其所有音乐歌曲的版权归天极公司。
2、合约为三年有效,或者满足三张歌曲专辑(非精选专辑)和一场大型售票个人演唱会的条件。(每张专辑包括cd唱片专辑、dvd版mv录影带专辑)
3、出专辑之前的培训时间不计算在合约期限内,培训是否完成由企划兼制作统筹纪翔审核。
4、唱片公司可以合理安排有关的通告,包括宣传、签唱会、电视节目、歌迷见面会、商业演唱(非个人演唱会)等等,且这部分的利润收入全部归天极公司。
5、合约内的一场大型售票个人演唱会,利润全部归天极公司所有。
5、保留歌手苏琳专辑里每首歌作词作曲的自主性,唱片公司可以提意见。至于专辑后期的编曲、混音、合音等加工制作过程要征求歌手苏琳本人的意见和想法。
(此项合约成立条件:第一张专辑cd唱片港台地区至少要保证一个月销售30万张,否则无效,且如果没有30万张,第一张专辑将不计算在合约专辑里。)
6、歌手苏琳无基本报酬,苏琳从天极公司获得的报酬将从其每张专辑的利润中抽取,抽取额度为每张专辑利润的50%。
7、在合约期限内,歌手苏琳不接受一切影视活动,天极公司不得要求。
8、在合约期限内,歌手苏琳的广告权利自主,但要在不影响干涉其歌手工作的情况下。如有广告活动,产生的经济利润,天极公司有权获得其中头两个广告利润的50%。
9、合约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天极公司有第一续约的权利。
10、成为唯一的苏琳个人官方网站,所有权属于苏琳个人。有关于苏琳的所有网络方面的事务或活动,天极公司都要在此网站上进行。
这份合约从字面上来看,相较于原先的合约,夏以哲这方的天极公司是毫不吃亏的,虽然有的地方有所放弃,但是都通过其它地方补回来了,体现了夏以哲作为生意人,从不吃亏打满算盘的特色。但是,这份合约从内在上来看,实际上是有利于苏琳和江枫这方的,放弃一些死的固定的东西,却得到了许多活的东西和控制权,这个“有利于”也是在苏琳确实有实力,江枫很熟悉了解,而夏以哲不了解的基础上的。因此,这份合约签订以后,第二天,纪翔办事回来后,一看就暴跳起来,但合约是作为总经理上司的夏以哲协商签订的,而且已经签订了,他作为一个在旗下“打工”的人,并且和夏以哲一向关系不好(前面说过了),所以纪翔也没有说什么,只是心里暗骂夏总笨蛋。不过,这些都是后话了。
在签约完成过后,苏琳被告之:明天来天极公司,天极公司要安排一切相关事宜,以及开始对苏琳的明星培训。具体要做的事情,明天来天极公司后,回到香港的纪翔,会具体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