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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首先被告人并没有外逃的动机,如其想外逃就决不会再次回家了,也不会就这样明目张胆的外出且出门不带行李和大笔现金的;其次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之前已掌握被告人的任何罪行,因为公诉机关所提供的有罪证据材料均是在被告人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后调查收集的,就连行贿人的供述笔录也是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后才提取的;
最后,关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未在第一时间供认以及有思想斗争就说明其没有自首意向的这一说法,法院当时也没有采纳,法院认为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且与调查笔录所记录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因为法律并没有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投案后多少时间内供认才为自首的时限规定,本案也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在被告人供认后没有及时录制笔录的合理怀疑,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实在对嫌疑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已掌握被告人的罪行,根据疑点有利被告人原则,当对自首能否存在疑问时且公诉机关不能进行一步提供证据说明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自首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及第(二)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据此,应当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律师说完看向宁致远。
“我明白了,根据你说的要认定为自首的关键,拿来对标下我现在的情况是,首先,承办在抓我的时候就已经拿到了公司提供的部分犯罪事实;第二点,从公司找我谈话到我被抓,中间有大量的时间我可以去自首的,但没有,且我在被抓以后,承办也并不认为我是在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的。
所有的这些我都没有办法找到证据,所以,自首这一块也就不用再浪费精力了对吗。”
宁致远带着一些不确定的语气问道。
“我是这么觉得的,但你知道吗?你家里人也在自己不断的去了解你这个案件的具体案例啦、可以有的辩护方向啦,等等,他们在外面渠道多,不像你在里面接触不到,信件里也不能提及跟你案件有关的内容,不然你肯定收不到的,对吧。
这次我过来,你家里人说,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受贿罪一般是在诡秘的、局外人无法知晓的情形下进行的,而且由于利益相关,犯罪人往往订立攻守同盟或坚不吐实,致使案件在侦破、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甚至由于无法获取必要的充分证据而不得不撤销立案,不了了之,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犯罪的自首均适用特别宽大处理的原则,这对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这类犯罪有积极的意义,真正体现坦白从宽的政策,这也是我国立法上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统一的生动体现。
你家里人觉得既然宏观上对于你的这类罪名在司法认定自首的情况上都放宽了条件,就一定拜托我在跟你沟通后根据实际情况看,有没有可能找个切入点尝试下。”
律师说道。
“让我想一下。
对了,我写给公司的谅解书,公司那边有什么消息吗?”
宁致远沉思了一会问道。
“自从你被抓之后,公司领导就不再接你家里人的电话了,你写的谅解书你家里人是提前发了短信将这件事说清楚的,公司领导也没回复信息,你家里人去找公司领导想当面把谅解书给他们,但是找不到人,最后是扫描发送了电子邮件,总之到现在公司没有任何回复,不只是谅解书了,是一切事情都没有过沟通的机会,我想这是人家的态度,已经很明确了,在我看来。”
律师说道。
“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大概明白了公司的意思。
公司既然已经把我送进来了,就不可能让我这么快出去了,不然如果我拿着手上的资源去了竞品公司,那不是个很大的麻烦吗?估计这还只是其中原因之一,甚至都不是主要原因。
这样想的话,公司在明处,肯定也会预想到我后面可能的各种出路,自首这个选项肯定已经毫不犹豫的斩断了,没办法,这个游戏规则是人家定的,我们都是后知后觉,这点自知之明我还是有的,所以,没有抵抗的必要了,从理性的角度分析也没有成功的可能,就算了吧。”
宁致远说道。
“好的,说实话,我跟你是一样的态度,我代理过很多类似的案件,说实话,像你公司这种把自己员工送进来之后,就一概什么都不联系的,还真的是第一个。
其中的缘由我无法猜测,但你自己要好好想想。
从某种角度上讲,我认为其中有一种可能,那就是你的这个事件后期公司肯定还有其它的用途,树立起这样的拒绝任何沟通的决绝态度,也是为了让这个其它用途更好发挥作用的关键一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之具有巨大的杀伤力和说服力,不然的话,如果仅仅是你自己的这个案件,这种事情,就算是公司真的把你送进来,也不会如此不管不顾的,我的猜测就点到为止,剩下的你自己考虑考虑。”
律师认真的分析道。
“好的,我明白您的意思,关于背后的原因,我可能也已经猜的**不离十,弃子如断臂,决绝而独立。”
宁致远默默的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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