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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过错的例外中,本案的事实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例外。
所以,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明显是于理无据的。
更何况,七百万的精神抚慰金,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原告提出这种高额的诉讼请求,显然是滥用诉权的一种表现。
其三,是召回车辆,改进车锁的问题。
之前说了,车锁只是促成合同的手段。
那么,在被告并不存在过错,且车辆也不存在问题的前提下,原告却要求被告召回全部共享单车。
这要求,明显是过分的,也和其他诉讼请求一样,于理无据,于法无据的。”
“另外我还想再补充一点。”
贾冰在沈飞说完之后,也立即开口,
“案件的审理,我们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什么叫做以事实为依据呢?
那就是所有的事实,包括案件参与方在庭上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应当有相应的证据作为印证。
原告在提出诉讼请求,并基于诉讼求情发表意见和理由的时候,也应当遵循这一标准。
但原告却一直从感性的角度描述事实部分,我认为,这不仅毫无意义,也有故意拖延庭审时间的嫌疑。”
毫无意义?
拖延时间?
张远没想到对方的代理律师会给自己戴上这样的帽子。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谁不知道啊!
但是,自己不就是为了能够在案件事实上,降低大家对熊孩子的恶意吗。
社会舆论先于法庭给受害者扣上了帽子。
那么把这个帽子摘除,也是应有的作为啊!
你们对小孩扣帽子是基于感性的认知,难道自己就不能基于感性,影响你们的认知吗?
所以,为什么就不能进行感性代理了?
这案子又不是陪审团审理的!
对了,陪审团审理……
想到这里,张远突然有种失策的失落感。
既然想用感性的内容影响他人的判断,为什么当初自己就没有坚持申请陪审团审理呢?
事实上,也不是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啊!
那时候担心熊孩子的定性太根深蒂固,自己选择陪审团审理反而可能弄巧成拙。
所以,归根结底还是自信上出问题了吗?
还是说从内心深处,自己也认可受害者胡晓明是熊孩子的定性。
然后觉得自己没有办法通过感性也好,理性也好,或者其他角度,说服陪审团的成员转变观念,修改认知?
隐隐然,张远有了一种不知道该是庆幸,还是遗憾,或者悔不该当初的复杂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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